勞動者工傷醫療報銷錢歸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勞動者工傷醫療報銷錢歸誰?

我們國家的法律隨着時間的增長也在不斷的健全,其中勞動法就保障了勞動者的各項權益,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金的,那麼工傷醫療報銷錢歸誰?一般情況下,工傷報銷會支付給墊付醫藥費的一方。

職工發生工傷,經過認定工傷之後,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要的治療費用,應該是工傷保險承擔,在報銷之前,是公司墊付的,報銷之後,就應該還給公司。職工並未出錢,不應該給職工。如果治療費用,是職工墊付的,報銷之後就應該給職工。

一、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於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期限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後,緊接着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1、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一般來説,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説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2、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鑑和復鑑的期限。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工傷醫療報銷錢歸誰的問題,用人單位都會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就包括了工傷保險,在出現工傷後,勞動者可以按照工傷的等級向有關部門提出索賠的申請,如果有出現拒不支付的情況,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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