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離職補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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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高管離職補償是什麼?

公司高管離職補償是什麼?

公司高管離職補償是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以及工資的水平來判斷的,離職補償包括績效工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職經濟賠償金是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如果平均工資包括績效工資的,經濟賠償就包括績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自動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其實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為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衝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以往處理案件的經驗告訴您: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目前對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主要適用於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通過其他的合法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個經濟補償金是屬於用人單位必須要予以支付的,也就是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水平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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