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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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一個概念,是員工在受到工傷後涉及到的一個治療休息期。許多國家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是工傷補償的一部分。今天本站就來給您講講停工留薪期的相關知識。

一、基本期限

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一)停工留薪期限

1、《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長短,通常認為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5、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三)受傷到評定傷殘等級時間相隔特別長的,停工留薪期限

1、《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即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其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當從發生工傷之日起到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止。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

二、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當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或者患職業病時可以申請停工留薪期,以用於靜養休息。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小編需要強調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且要等到評定傷殘等級後才能發放原工資,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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