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時數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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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加班時數是怎樣規定的

員工加班時數是怎樣規定的

加班時間每天不能超過三小時。超過《勞動法》規定每天正常上班時間是八個小時,加班時間為一小時最多不能超過三個小時,超過三小時屬於違法行為,並且規定每個星期上班時間不能超過44小時,每週必須安排休息一天。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二、擴展資料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公司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具體情況如下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一旦超過工作時間的,應對這類人員進行調休,保護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旦違反我國的勞動法律的,應積極的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勞動權益,要求這類用人單位的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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