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隨意安排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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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

單位能隨意安排加班嗎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時長×薪資×1.5;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2.0;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工資=加班時長×薪資×3。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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