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 - 企業可以隨便安排員工加班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一、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 企業可以隨便安排員工加班嗎

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企業可以隨便安排員工加班嗎

目前有少數企業利用員工不清楚加班的概念,做出“擦邊”的規定,讓員工很難判斷到底是不是在加班,從而“揩”員工的“油水”,企業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首先,我們平時所説的加班,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標準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工作。

其次,判斷是否加班有3個標準,即加班是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的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首先,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2)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説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再次,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4)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最後,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要合理,並且也要充分保證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時間,同時原則上勞動者也有拒絕加班的權利。至於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按照規定是不能隨意安排員工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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