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工作日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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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工作日工資怎麼算?

法定工作日工資怎麼算?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2、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3、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二、工作日加班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在工作日安排員工加班其實是很常見的,這要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來計算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至於工作日加班工資怎麼算,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要是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即使日後又進行了調休,這個加班工資也是需要支付。

工資可以按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除了要按法律規定結算工資,還要按法定工作時間工作。法定工作時間就是按照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最多工作的時間。如果超過,一是勞動者有權利拒絕(有法定特別、不可拒絕情況),二是要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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