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年後發違反法律規定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工資年後發違反法律規定了嗎?

工資年後發違反法律規定了嗎?

1、工資年後發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正常上班的職員,都是需要在下一個月才會得到上一個月的工資的,故此除非是那些在年前就已經在單位離職了,那麼需要在離職時發放。或者是職員與單位約定需要年前發的,也需要按照約定發放工資。

2、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不按時發工資是違反勞動法嗎?

公司不按時發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職員的薪資是需要在下一個月才能得到的,故此除非職員與單位約定需要年前發放工資,偵查情形下都是需要在年後才能得到上一年度最後一個月的薪資的。那些在年前就已經在單位離職的職員,需要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給職員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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