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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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在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

員工在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

不合法。

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一)在試用期內的。這裏需注意將“隨時通知”改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二、試用期沒有發工資如何維權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由勞動部門依法處理。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三、試用期期限

《勞動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試用期工資標準

《勞動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一個表現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範圍。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即使離職,單位也應按實際工作日計算支付工資。試用期內單位不發工資,屬於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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