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加班費計算標準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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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加班費計算標準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我們在正常的是工作中,難免遇到臨時有時或為了加快工作效率加班的情況。加班工資具體怎麼計算呢,我國有對相關的加班工資有哪些保護呢。下面本站小編就針對山東加班費計算標準都有哪些法律依據,結合我國勞動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家作詳細的解答,增加大家對這部分法律的認識。

一、加班工資的正確計算方式

根據國家規定,應當肯定公司規定關於“考核工資不列入計算範圍”、“津貼不算”等有關公司加班工資的説法和計算都是違反國家規定的,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的規定,職工的日加班工資的正確計算方法應當是:月實得工資除以21.75,再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即正常工作時間外加班加點的,乘以1.5;休假日加班的,乘以2;法定休假日的,乘以3。

二、加班工資的追索時效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則勞動者需要在一定的時效期限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否則將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實際上是包含着三層意思:首先如果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則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其次,如果是勞動關係已經結束之後,那麼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則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最後,在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我國對加班工資的標準是有着較為詳細的説明的。即每天下班後如加班安裝平時工資的1.5倍進行計算,休息日加班按照平時的2倍工資進行計算,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平時工資的3倍計算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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