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資待遇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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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工資待遇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眾所周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對自身合法薪資待遇以及權利效益的基本保證,那麼眾多辦公室一族可能會對勞動合同法工資待遇一項一頭霧水,對於勞動合同法工資待遇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呢?下面由小編來為大家解答。

一、勞動合同法工資待遇計算公式

(一)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勞動合同法中福利待遇有哪些?

最基本的是保險,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這五類保險以及房屋公積金。但法律規定,用工單位的最低限是給職工上三險,失業和生育險可以不上。所以最低是給上三險。還有就是勞動者應該知道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1、雙方已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2、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一年至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三年以上的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相同崗位工資的80%4.用工單位也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給職工上保險。

三、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這一規定的出台,將大大加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成本。因為,原勞動部《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無故拖欠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原來加付25%的標準提高到了50%——100%。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為勞動者追討欠薪開闢了綠色通道,在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工資待遇視不同的情況有着不同的計算公式。同時,福利待遇隨着就職時間的延長而增加。通過小編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對勞動合同法的工資待遇標準有了新的認識。希望大家多多瞭解法律條例與內容,學會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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