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懷孕期間有基本工資保障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一、女員工懷孕期間有基本工資保障嗎?

女員工懷孕期間有基本工資保障嗎?

懷孕期間員工在家基本工資是發放是有保障的,而且他的時間如果是三個月的話,就是按照基本的工資,也就是底薪來進行發放的,如果是病假的話,需要按照他的月薪為計算的標準,然後再乘以他的一個工資的比例。

1、如果是產假,當然是三個月,按底薪算。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

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係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1)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2)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3)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6)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7)《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 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上海市女職工辦法》根據妊娠期的不同情況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2 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綜合上面所説的,女員工懷孕期間一般都是有三個月的產假可以休息,在這期間之內是可以享受到用人單位還有生育保險所帶來的待遇,從而對於工資也不能隨便的扣克,但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還不能進行上班的話,那麼這個待遇就會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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