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期間請假工資如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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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懷孕期間請假工資如何發?

員工懷孕期間請假工資如何發?

懷孕期間進行產前檢查的,計入勞動時間,應當支付正常工資。 如果是生病的,請病假應當支付病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休病假的工資如何發放?

對於女職工在孕期休長病的情況,主要有以下處理原則:

1、職工應履行請病假手續,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單。一般由醫療單位開具病假條(通常為2周/次),並由職工提交給企業。經企業審核通過後,職工開始休病假。

2、在長病假前六個月內,企業支付病假工資,具體標準如下: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三、合同期滿時女工懷孕了怎麼辦?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為懷孕才要求與單位續簽合同的,單位不應以經營不善為由拒絕,而應自動將高某的合同期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員工懷孕如果請假也是有工資給予發放的,但對於發放的標準就要看請假的具體情況,正常的產假工資需要全額的發放,而對於請假病的工資就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進行計算,如果單位拒絕支付,那麼就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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