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間1.5倍怎麼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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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時間1.5倍怎麼算加班費?

加班時間1.5倍怎麼算加班費?

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時間算出的結果再乘以1.5倍就是加班應得工資。每天正常上班的工作時間是八小時,如果超過了八小時超出的部分應當由公司給予加班費,超出幾倍時間最後就乘以幾倍時間。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是多少

有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加班費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而來。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只有在平時下班之後延長工作時間的,那麼用人單位才需要按照1.5倍來給員工計算加班工資,若是在週末或者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話,那麼就會按照2倍或者3倍來計算加班工資了。這點還請各位勞動者區分清楚,如果單位不按照規定的標準來計算加班工資,那麼就是違法的行為,此時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正常上班的時間是每天八個小時,超過了八個小時的應當按照超出的小時計算加班的工資,但平常超過的和節假日超過的又要另算,平常的加班時間是1.5倍的就應當按照1.5倍計算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應當按照2至3倍來計算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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