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加班時間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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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加班時間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非全日制加班時間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非全日制加班時間單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就在於“靈活性”,即與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對寬鬆的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合同形式不限於書面形式,可以選用口頭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存續時間不確定性,合同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關係雙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許同一勞動者同時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各地規定,非全日制職工加班,是不執行基本法的,但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除外。

二、加班費的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正常情形下單位若是要求職員加班,是需要按照合同法或者是入職前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一定數額的加班費的,但是非全日制職員的性質比較特殊,故此其即使加班,也沒有請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權利,故此職員也不得以沒有獲得加班費為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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