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於急辭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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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急辭都有哪些規定?

關於急辭這件事,小編要告訴大家的是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職工突然急辭應該如何處理的規定。所以員工急辭時,一般會採取曠工三天,從而來達到自動離職的目的。這樣做時,企業仍需發放給員工原有的應該獲得的勞動報酬。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有關急辭的問題吧!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 聘你產生的費用,你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二、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條!

想辭工按以下方法做

1.必須寫一份書面的辭工書申請

2.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試用期?過了試用期沒?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提前1個月向自己的公司遞交辭工書,如果公司不批准,請到郵局郵寄辭工書給公司,然後郵局會有一張回執給你作為你辭工的憑證。

交了辭工書後,你必須做滿1個月才能離職,如果到時候公司還不結算給你,請到勞動局反映.

如果有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沒過的話,提前3天遞交辭工書,做滿3天后離職,向公司領取工資,試用期過了的話,則按照以上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遞交辭職書,如果公司不批准,請到郵局郵寄辭工書給公司,然後郵局會有一張回執給你作為你辭工的憑證。

當然,如果你遞交了辭工書,公司立刻批准了,則要結算清工資給你了.

四、員工享受的法律權利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兩條賦予了員工可以主動提出離職的法律權利。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第7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第18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這兩條又給了員工護身符,單位要在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不能隨意剋扣或拖欠。

法律給予了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權利,且有護身符保護工資不能被隨意剋扣或拖欠,單位有何法律保障呢?

五、法律給單位的支持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4條“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都規定了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沒有規定如果員工急辭單位能不能剋扣或拖欠員工的工資不發,這時候單位該如何做呢?

六、單位可以這樣做

1、對於員工的離職申請批准通過,為什麼不批呢?法律都賦予員工主動離職的權利了,但批准離職的日期應該是員工提出離職30日後,想提前走也可以,需有人交接工作且把工作交接完成雙方簽字認可後方可提前離開公司。不要考慮他上沒上班的問題,先把這塊工作做好了。

2、如果對這個崗位的工作必須交接,按勞動合同上員工留的通信地址給員工發快遞,裏面要寫明因他擅自不到單位上班給公司造成了          損失,限他某個時間節點到單位辦理交接手續,辦理期限為多長時間,辦理完畢後根據員工意願可解除勞動關係

快遞寄出去後不是等着的問題,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因員工離職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員工的工資不足以抵扣這個損失,單位要求員工賠償。做這一步並不是要員工賠償損失,而是要員工回來交接工作,因為工作是必須交接的,此外還可以讓勞動部門知道員工擅自離崗的事情,員工再去仲裁,單位也不至於很被動。這個方法結合當地情況選擇使用,我原任職單位曾碰到過這種事情,給員工打電話發信息都不回來交接工作,在未發快遞之前就先到勞動部門把情況説明了,最終員工是不回來交接工作將近兩個月的工資也不要了,但還是單位虧了,因為是技術崗位,給工作帶來了不小的影響。

3、如果這個崗位的工作交接不是必須,且單位有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這個規定經過了法定程序且員工已知或應已知,單位可以直接給員工發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要知道這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中寫着曠工解除勞動關係可能會影響着員工以後的就業。要是單位沒有曠工的規定或者程序不合法、沒有員工已知的證據,可以參照第2條操作。

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如果想辭職的話,可以寫一份主動離職的申請,法律規定,員工是可以自己主動申請離職的,這點大家可以放心,大家只要按照企業要求做好交接工作就可以了。雖然勞動法中並沒有關於急辭的規定,但是大家可以參照勞動法中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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