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懷孕期間調整工資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單位在懷孕期間調整工資可以嗎?

單位在懷孕期間調整工資可以嗎?

可以的,《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即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標準與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掛鈎。

《社會保險法》在明確了生育津貼標準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即生育津貼。

依據該《條例》的規定,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享有哪些權利?

孕婦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僱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僱,未依約定解僱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僱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僱者,則是並未簽署任何協議書,僱主卻自行解僱懷孕婦女。

2、產後解僱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後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僱。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説,仍然是無效的。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懷孕職工怎麼發放工資?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對於懷孕的職工,如果是懷孕期間被單位辭退的,職工除了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之外,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是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但是如果是懷孕的職工主動辭職的,就屬於是例外情形,單位不得逼迫職工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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