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懷孕期間降低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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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在懷孕期間降低工資怎麼辦?

單位在懷孕期間降低工資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用人單位不能對懷孕期間的員工做降職降薪處理。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降低女職工的勞動報酬或者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得以結婚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我國,女性職工的相關權益是受到明確的相關保護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員工在懷孕期間進行降職降薪和開除處理,除非是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該女性員工是違反了相關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相關的懲罰。但是公司還是需要對其進行相關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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