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期間的加班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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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的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慶期間的加班費怎麼算

而在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者同意加班的,應按如下規定支付加班費: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勞動報酬;

2、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3、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而國慶節的法定休假日是10月1號至10月3號三天,在這三天內安排勞動者加班並且勞動者同意的,應當支付普通工資三倍的加班費。而國慶長假通常是7天,3天的法定休假日和4天週末雙休的調休,如果是有雙休的單位後4天則屬於正常休息日,安排加班應當支付普通工資兩倍的加班費。部分單位是單休或者不確定休息日的則看該單位的具體規定。

總的來説國慶期間法定休假日是1號到3號,需要支付三倍工資加班費,而其他情況則根據公司具體規定是否屬於正常休息日,有無安排調休。屬於休息日卻沒有安排調休的加班則需要支付兩倍工資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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