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 - 調休代替加班費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6W

隨着現在社會的壓力愈來愈大,越來越多的企業都要求員工加班完成工作量,然而對於加班的費用卻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按時發放給員工,而是以加班過後調休來代替員工的加班費,那麼針對法定節假日加班 調休代替加班費可以嗎這個問題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呢,法律明確規定,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下面小編來給大家整理一下這方面的資料。

法定節假日加班 調休代替加班費可以嗎

一、法定假日加班調休代替加班費可以嗎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並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在某餐飲企業打工多年的陳先生也反映,能按時拿到工資就算不錯了,3倍的加班工資想都沒想過,“碰上有人情味的老闆中秋節這樣的傳統節日可能會發一些過節費,至於加班費,這個真沒有。”

不過,即使加班費的支付情況並不理想,卻很少有勞動者主動維權。因擔心被解僱,在“飯碗”與“加班費”之間,大多選擇沉默。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國務院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

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説,10月1日、2日、3日三天,加班費按3倍標準執行,同時,由於3日出現法定假重疊情況,將中秋節假調至6日,因此6日應當視同為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按3倍計算。法定節假日工資計算。

通過閲讀上面這些資料,相信大家對於法定節假日加班 調休代替加班費可以嗎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國家法律明確規定這種以調休的方式代替加班費是對工作人員的不公平對待,既然是做了相應的工作,那麼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給予工作人員加班費,並且要根據不同的節假日給予不同的數額,這是一個企業應該且必須要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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