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也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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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遣工也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派遣工也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勞務派遣人員與接收單位屬於普通民事合同關係(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派遣公司與接收單位簽訂的合同為準。勞動者已經與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屬於派遣公司的員工,不需要也不應該與接收單位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二、勞務派遣合同中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針對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勞務派遣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問題出台《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就是專門針對這種情形的具體處理辦法。以此來為勞動者正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勞動力派遣合同涉及兩個法律關係,即勞動力派遣合同關係與勞動合同關係。對內而言,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本單位職工)有勞動合同關係。對外而言,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有勞動力派遣合同關係。勞動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結合在一起。由於這兩種法律關係產生的糾紛性質不同,處理爭議的程序、適用的法律以及時效也各不相同。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對待。勞動者依據勞動關係起訴派遣單位、接受單位的案件為勞動爭議案件,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依據勞動力派遣合同起訴的案件為普通民商案件。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和接受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應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適用勞動法規定的60天仲裁時效,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進入訴訟階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且審查仲裁程序和實體處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決。

對於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因勞動力派遣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後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在實體上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做出裁決。

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員工,在派遣到接收單位前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合同,與勞務派遣單位屬於勞務關係,在派遣到接收單位就不在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每月的勞動報酬是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如果發生了勞務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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