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欠薪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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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欠薪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存在

用人單位欠薪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存在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拖欠工資,有關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合同的解除,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只要自己協商無法解決時,最好的處理辦法就是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這樣自己就可以依靠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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