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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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從《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會承擔一些不利的責任。其中就需要單位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賠償。那麼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相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二、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沒簽勞動合同,為足額發放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雙倍工資。

相關經濟補償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時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員工每個月雙倍的工資,而這就是實際對員工做出的賠償,但法律中也規定了作出雙倍工資的賠償最多不能超過11個月。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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