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經濟補償金依據是什麼?
一、仲裁經濟補償金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基數如何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計算基數:
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合同法規定有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2、計算年限:
按本單位工作年限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矛盾和糾紛時,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辦理,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相關程序來進行辦理,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情況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具體的矛盾和糾紛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