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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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派遣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協議與雙方的法律責任:

1、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雙方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勞務派遣的特點

(1)實際用人單位只負責對派遣員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崗位管理,原則上不負責任何人事管理;

(2)實際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雙方簽定派遣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約定被派遣員工的權益和保障;

(3)用人單位不和派遣員工發生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單位和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負責派遣員工的通用培訓、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績效考核等日常的HR管理;

(4)被派遣員工是派遣單位聘用的員工,派遣單位必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5)派遣單位通過向實際用人單位收取包括派遣員工工資、社保、福利、管理費等各項費用,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

用人單位在約定的派遣期限內依法解除用工關係的這種做法,是不會產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的,派遣期限內無緣無故提前解除用工關係的話,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和正式員工基本上都是一樣的。派遣工還是要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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