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與僱傭性質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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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
(3)是持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4)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另一方持續性提供勞動成果,並且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上述情形可以認定為僱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承攬與僱傭性質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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