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如何簽訂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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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如何簽訂才合法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時候還可能會簽訂其他的協議,有可能是保密協議也有可能是競業協議,競業協議的簽訂能夠更好的保障公司的商業機密,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競業禁止協議如何簽訂才合法吧。

一、合適的競業禁止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類似產品或業務。

並非所有的員工都必須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只有會解除公司機密的員工,在離職時才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必要性。一般情況下,競業禁止的對象主要指由於工作關係可接觸到公司或企業的商業祕密或經營信息的員工,包括:公司的決策人員(董事、經理、股東及合夥人等)、文祕人員、財務人員、高級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處於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檔案保管人員、市場計劃與營銷人員、公關人員、以及曾經在上述崗位任職的在一定期限內的離退休人員,一般職位的員工,能在工作中有意或者無意接觸到公司商業祕密的,也可以與其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二、競業禁止的時間不能過長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禁止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因而最多2年的期限,員工在2年後或者約定的競業禁止期間結束後可以從事類似工作,單位不得限制也無權限制。

三、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競業禁止實際上限制了員工找新工作的機會,勞動者本可以利用其優勢為自己謀求一份待遇更好的工作,但因競業禁止協議的存在,員工不得不拋棄自己的部分優勢,因而競業禁止協議造成了員工部分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經濟補償的標準、支付形式等再次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即為補充約定,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不能協商一致的,則一般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計算,但月平均工資的 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單位不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或不實際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對勞動者無效。

四、競業禁止協議的內容需明確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禁止需要明確競業禁止的工作範圍和地域範圍,不能要求員工所有的工種所有的地方都不能前往工作,這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一般情況下,競業禁止以與本單位的業務相同的競爭業務為限,即競業禁止的範圍應以僱員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到的商業祕密範圍相適應,而不能擴大到任職人員所熟悉的整個專業領域或行業領域,更不能擴大到與本單位商業祕密無關的僱員所掌握到的一般知識、經驗和技能。

小編在這裏建議大家在實際生活中如果一旦簽訂競業協議的話雙方之間一定要約定了競業賠償的支付標準等。若大家在這方面不是很清楚的話,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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