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小廠不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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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小廠不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怎麼辦?

東莞小廠不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怎麼辦?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可以要求籤勞動合同,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離職可要求公司給當事人經濟補償金。

1.要求籤勞動合同,且從建立勞動關係起已超過一個月,可以主張公司與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當事人可以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求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如不補繳就用現金折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解決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組織不能補辦導致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因,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離職要求公司給當事人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補償金,不滿6個月賠償 0.5個月工資,滿6個月也算一個月工資。具體按照_實際工作時間來計算。

二、公司應當給勞動者購買社保的一些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如下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和用人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那麼就必須要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來作為這份關係的法律憑證,如果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不可能動者,簽訂工資就已經屬於不合法的行為,如果還不給勞動者購買社保,那更加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一定要注意,要向公司提出申請,要求籤訂合同和繳納社保,如果公司拒絕那麼直接走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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