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不夠買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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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不夠買社保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買社保怎麼辦?

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交社保,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勞動保障。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局(內設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如果不購買社會保險及時違反了我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員工有權利對這種行為提出意見或者向上一級投訴自己的工作單位,要求單位對自己進行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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