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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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怎麼辦?

一、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怎麼辦?

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的,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補繳,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勞動爭議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去公司所在地申請勞動仲裁

二、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入職時,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務合作關係。如果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就會容易出現以上狀況,這時候再解決爭議就比較麻煩,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還只能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還造成了誤工和其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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