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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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嗎

一、公司可以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且由於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的法定事由。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文本應由雙方各執一份。

二、怎麼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所謂協商變更,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協商變更是在沒有任何客觀情形下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這種變更的前提條件是勞動合同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沒有經過協商或者經過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都不得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此外,協商變更還需滿足另外兩個程序性條件,一是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二是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雙方各執一份。概括起來講,協商變更的具體實施步驟是:

1、一方將勞動合同變更內容以書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2、另一方對對方提交的變更內容進行審查。

3、經審查如果沒有異議,則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對其變更內容表示同意。如果有異議,則以書面形式將異議返回給對方,雙方就異議再次進行另一輪的協商。

4、直至雙方對勞動合同變更的異議完全消除,再由一方根據協商一致的內容起草變更協議,提交另一方簽章。變更協議經雙方簽章後,由雙方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5、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後,需要立即履行的,雙方按照變更協議嚴格履行,併為對方履行該變更協議創造條件、提供支持。協商變更是勞動合同內容變更最簡便的變更形式,也是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過程中使用最多、最廣泛的一種方式。

首先,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只能通過書面的形式訂立,其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也受到了限制,即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內就必須要簽訂,超過規定的時間一方面是不能對雙方利益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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