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邊有什麼章可以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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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邊有什麼章可以蓋?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邊有什麼章可以蓋?

無論是公章還是人事章,只要具備法律效力都可以

一般來説,只有規模相當的公司才會單獨具備人事章,而通常大多數公司一般都只有公章,合同章等必備的章。

其實,無論是公章還是人事章,只要該章合法有效,可以證明公司與個人間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就是有效地。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有以下三方面區別:

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開具證明之後肯定是要蓋章的,只有蓋了章才能具有法律意義,但具體要蓋什麼章這就要看公司是如何規定的,只要公司認可,那麼就是可以的,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按時的給勞動者開具證明,拒開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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