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公告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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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公告的時間是多久?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應為用人單位做出決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書中一般都有類似的表達“公司決定於某年某月某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為公司做出決定之日。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辭退違紀職工生效時間的覆函》(勞辦發[1993]199號)中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辭退決定》在先,《辭退證明書》在後。因此,辭退違紀職工生效時間應從做出辭退決定之日起計算,並在《辭退證明書》中寫明。”而辭退通知書的送達時間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辭退的時間,如果勞動者對辭退通知不服,則雙方勞動爭議的發生之日為送達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一條第二項關於“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規定,正説明了這一點。

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的聯繫就在於:辭退通知書沒有送達,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送達之後,才有法律效力。

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為用人單位決定辭退勞動者的時間;送達時間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辭退的時間,也就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不能把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混為一談,否則會發生不公正的情況。

比如,用人單位已按辭退通知書決定的時間為勞動者辦理了離職手續,截止了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的繳納;勞動者自即日起已不再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結束。

如果執法、司法部門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結束的時間為辭退通知書送達的時間,則自辭退通知書中決定的時間至送達時間的期間就應認定為雙方仍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即使是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需為勞動者補發這一期間的工資或基本生活費,並補繳社會保險。

如果勞動爭議處理的過程比較長,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補繳起來將十分困難,很難操作。顯然,將送達時間認定為用人單位辭退通知書生效時間,既不符合實際,也有失公正。

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不是同一時間,應該嚴格、準確的區分。當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有的勞動爭議案件比較複雜,也有可能出現應將送達時間認定為辭退通知書生效時間的情況,這就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勞動單位必須提前30天之內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約通知,讓勞動者有一定的準備,如果沒有在30天內提前通知勞動者的話,需要支付2倍的賠償金才行,在未直接簽署解除勞動合約之前,勞動者還是該公司員工,必須按照規定時間上班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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