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工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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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工資規定是什麼?

一、續簽勞動合同工資規定是什麼

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工資待遇,所以,公司也有可能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提出降低該職工的工資標準,對於降低工資標準,很有可能勞動者是不會同意的,這種情況下雙方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但是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續訂合同能否降低工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該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 可以維持或者提高工資標準,也可能降低工資標準。 對於 “維持或提高”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對於降低工資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過,這種降低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首先,國家有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的工資降低到最低工資標準以下,就是違法的。

其次,續訂的工資標準也不得違反同工同酬原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11條規定: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按照這一規定,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如果就工資標準協商不一致, 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18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 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據此,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關於勞動報酬標準這一問題上,能協商按協商標準,不能協商的,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

二、勞動合同續簽流程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三)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以後,那麼雙方可以續簽一份勞動合同,而續簽的時候可能會因為經濟水平或者其他原因,會對工資作一個改動,當然也有維持原來工資的情況,所以具體的續簽情況會根據公司方面來實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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