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面不是實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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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上面不是實發工資嗎?

勞動合同上面不是實發工資嗎?

1、勞動合同上面一般是實發工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可以高於勞動合同的約定,但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的約定。低於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構成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如果碰到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金額與實際發放的金額不符的情況,勞動者平常就要注意收集證據。大部分單位發工資都是通過銀行代發,每個月的銀行流水就要注意保留,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直接到銀行打印工資流水。如果單位比較狡猾,只通過銀行代發勞動合同上所規定的的工資數額,而把其他應發的實際工資以現金方式發放,那勞動者也要注意保留接收現金時的簽名照片或者工資條。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考慮清楚是否要簽訂這家公司,勞動合同可以選擇不籤,畢竟單位從一開始就做出了對雙方都不負責任的行為,確定要籤這家單位的話,要做好證據的收集,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舉證實際工資和勞動合同工資不符的責任在勞動者一方。

二、勞動合同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

1、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成,向法院起訴;不過,由於考慮到職工要繼續工作的問題,最好以協商、調解為主;

2、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3、可以一羣員工集體維權(十人以上),派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4、保存好相關證據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

5、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

三、剋扣工資維權的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實際生活之中,單位發放的工資不足勞動合同的情況比較少見,職員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可以先詢問一下少發的理由。若是職員並不存在過錯,那麼工資少發就不是合法的行為,面對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反映,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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