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入職合同違約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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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入職合同違約的情形有什麼?

醫院入職合同違約的情形有什麼?

有下列情形,屬於入職合同違約: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9、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

二、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在醫院裏上班,簽訂入職合同時,約定違約金只有出現下面提到的這兩種情況是有效的,第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跟員工約定服務期限;第二種是用人單位跟員工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條款,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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