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合同有違約金是否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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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合同有違約金是否有效嗎?

用工合同有違約金是否有效嗎?

用工合同有違約金不一定有效,首先若簽署的用工合同若屬於勞動合同,則只有以下情形才可以約定勞動者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

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不用支付違約金。

二、用工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1、用工協議根據其協議內容,可以是勞動合同,也可以是僱傭合同。如果用工協議的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質上就是是勞動合同,二者沒有區別,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2、如果用工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而是僱傭合同,那麼可以約定違約金,約定的時候需要遵守民事法律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用工合同可能屬於勞動合同、也由可能屬於勞動用工合同,不同的合同類型適用不同的規範來調整。如果用工合同並不被認定為是勞動合同,那麼適用的是一般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故此在合同之中是可以約定違約金。對於用工協議屬於勞動合同的情形,則只能約定在特殊條款之中約定勞動者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繳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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