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該怎樣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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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應該怎樣約定試用期
律師解析:勞動者應該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來約定試用期,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如果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的,則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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