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麼約定試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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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勞動者初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要求有一個試用期。那麼,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的時間是多久、如果試用期過長該怎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詳細介紹。

應該怎麼約定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據此可以看出,試用期時間沒有最短的規定,只有最長的規定,試用期時間最長是六個月,也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試用期走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就違法了。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另外三種情形,“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作出上述約定的,都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如果試用期過長,超過六個月,勞動者該怎麼辦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果試用期還未實際履行的,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踐,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説,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試用期走過了勞動法規定,單位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總之,在實際生活中,基於勞動者的特殊地位,試用期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約定,但是,用人單位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應當如何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試用期走過了勞動法規定,單位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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