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工時制加班費工資計算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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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工資計算標準是什麼?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工資計算標準是什麼?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報酬。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二、司法解釋

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週期,還是以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以上就是加班費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對於不同時間加班的加班費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諮詢,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費的, 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並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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