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辭職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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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辭職有什麼規定?

一、臨時工辭職有什麼規定?

臨時工辭職的規定是臨時工如果對工作不滿意,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但必須提前要通知用人單位

1、2013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2、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 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因此,臨時工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例外情況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果臨時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那麼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臨時工的工資

(一)臨時工的工資發放要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2、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3、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4、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5、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臨時工的個税交納

1、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3、 因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企業的臨時人員分為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和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企業支 付給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工資報酬,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有關工資、薪金税 前扣除的規定,准予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在税前扣除;企業支付給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勞務報酬,只要勞務關係真實、合理,其支付的勞務報酬,可以依據合法 有效的發票憑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4、税務機關提醒企業所得税納税人,支付給非僱傭的臨時工勞務報酬應向對方索取合法有效的發票作為憑證,否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日常生活當中,除了有固定的勞動者之外,它還存在着一個臨時工,比如説一個用人單位臨時的需要大批的勞動者來為自己做一批生產性的工作,這個時候就可以僱傭臨時的工人,臨時工人辭職的話當然也是允許的,不過,按理説也應當給用人單位一個緩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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