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操作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操作是什麼

我國對於勞動關係的調整如今也是處於法制化和規範化的初級階段,這也是在用工和就業主體多樣化的情形下國家高度關注的。而在實際操作的時候,可能有些職工是沒有打算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再續約了。但同時也要知道,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操作實際上就是按照正常的離職流程進行操作的,包括辦理工作的交接,轉移相應的社保手續等。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操作是什麼?

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1)交接工作;

2)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4)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5)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6)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員工辭職時是否有補償?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一年內內及時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是按照公司不續約的操作來介紹的,但唯一的區別就在於領取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其他正常的離職的流程沒有什麼區別的。我們仍然得辦理好了工作的交接,核算了工資,領取了離職證明以後正常的離職,要注意勞動者自己不續約就沒有任何的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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