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的勞動合同不續約賠償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一、到期的勞動合同不續約賠償嘛?

到期的勞動合同不續約賠償嘛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嗎?

視情況來定;

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於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程序是怎樣的?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勞動者在公司入職後用人單位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一份公司留底備案,一份就要給了勞動者自己保管,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或者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在跟勞動者續簽的,就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賠償,賠償的標準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