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與生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可以。

可以與生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

1、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

2、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的醫療期長度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四種情況之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不僅如此,勞動者除存在上述四種情況之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滿為止。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並且得到勞動者同意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