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簽勞動合同被辭職合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員工沒簽勞動合同被辭職合理嗎?

一、員工沒簽勞動合同被辭職合理嗎?

員工沒簽勞動合同被辭職肯定是不合理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辭退你要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即可。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看,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面臨着以下風險:

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係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裏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於統一而已;

當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麼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於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物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閒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

另外,有一些用人單位打着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後,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係成立,則勞動關係便建立,則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有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沒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

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於約定工資的80%的,低於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果用工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則可按照前面兩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單位沒有在最晚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如果加上辭退更是雙重的違法行為,不僅需要賠償員工兩倍的月工資,還需要賠償辭退員工需要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以及代通知金等,我國勞動法嚴厲禁止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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