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怎麼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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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怎麼約定

很多勞動合同中都有試用期方面的條款約定,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講,這個試用期其實也就是相互之間進行考察的一個時期。但這個期限也不宜過長,否則的話就會損害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麼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該怎麼約定才好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怎麼約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用人單位能否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就是禁止用人單位內部換崗後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考核一名職工是否符合用人單位需求的考察期。這意味着職工不符合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試用期滿後,換崗不能再約定試用期,更不能在新的所謂試用期內以不符合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員工的試用期滿之後延長試用期的行為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進行約定,其實主要就是約定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段、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的權利義務等等。其中,對於試用期的期限需要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確定,法律規定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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