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告老闆不發工資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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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告老闆不發工資有用嗎?

一、勞動局告老闆不發工資有用嗎?

有用的。應該立即向當地的勞動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報案,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電話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諮詢、舉報、投訴電話。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拖欠工資多久可以到勞動局告老闆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對多久拖欠工資可以到勞動局告老闆沒有明文的規定,所以無論無故拖欠工資多久都可以到勞動局投訴,但實踐中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去投訴比較容易受理。

三、企業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對於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勞動者還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可通過向公司郵寄書面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後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按工齡支付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無故拖欠工資的認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屬無故拖欠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1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約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5日內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如果老闆欠了你的工資的話,可以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出示好雙方的勞動合同,以及最近未發工資的相關證據。在勞動部門申請申訴要求其立即支付相關工資,也可以到法院進行申訴。如果對方還是拒絕支付的話,可以要求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強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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