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掉了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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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掉了怎麼處理?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掉了怎麼處理?

可以去原單位補辦,原單位雖然被收購,但是工商那邊並沒有註銷,那麼,原單位的公章就是有效的,再次打印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將兩份證明蓋上單位公章就是有效的。《勞動法》有相關規定,並且用人單位都有資料存檔記錄,所以去到原單位協調好是可以補辦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開具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或者把公司原來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複印一份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什麼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用途主要有兩個: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同時也為辦理相應手續提供了依據,這個勞動者可以要求之前單位提供的,這是沒有問題的。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掉了,可以去原來的用人單位進行補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證明和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避免員工存在雙重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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