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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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當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由於均涉及到自身利益,因此,這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那麼,關於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下以內容。

一、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還是上年度城鎮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需要説明的是,月平資工資,是指勞動者每月領取的實際工資,而不是最低工資,也不是應發工資,而是勞動者在籤領時所得到的實際現實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津貼、補助、獎金等的總和。

三、計算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實際提供勞動或者勞務之日起連續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此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在工作年限時,還應當注意一個問題,如公司的註冊成立時間晚於勞動者的入職時間,應當從公司註冊成立之日起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

四、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對為體現經濟補償的法律性質和作用,兼顧公平合理原則,對月平均較高的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的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做了封頂,即最高不得超過12個月。於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勞動者,其經濟補償金基數以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五、與經濟補償金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

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同時,為加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穩定勞資關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雙倍支付賠償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就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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