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薪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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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薪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籤合同的時候,員工本人相信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對於勞動合同當中,公司所擬定的薪資標準的問題。一般現在公司給員工的工資的約定都是包括最低工資標準加業績提成的。關於員工的工資標準,肯定是必須要在合同當中一開始就約定清楚的。所以員工本人也必須要具備關於勞動合同薪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法律常識。

一、勞動合同薪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按規定應按約定填寫,且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大多用人單位只會填寫一個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略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數字。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薪酬、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

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

(1)社會保險費;

(2)勞動保護費;

(3)福利費;

(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5)計劃生育費用;

(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

二、勞動法中工資問題

1、最低工資

(1)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介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2)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鑑於當前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過程中,按上述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勞動部

《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文件所規定的總的原則的基礎上,制定過渡辦法。

(4)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6)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

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7)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按照我國勞動法當中對工資問題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薪資標準可以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的標準進行填寫,但是在勞動合同當中也需要交代清楚,對於員工的年終獎,業績獎,還有其他一些社會保險費,福利費等。員工工資的構成,比如説低工資加績效工資等,在勞動合同當中要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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